江山股份: 江山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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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
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
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附件: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文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口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    口是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口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口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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