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集芯: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8 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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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英
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
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
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最低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
不属于依法应当披露信息的,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亦应当审慎、客观,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
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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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
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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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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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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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决议。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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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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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
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的规定。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
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
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3年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
偿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应披露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
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
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
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 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
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 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
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 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
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 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六) 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
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
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六节   应披露的经营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
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
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
素:
  (一)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
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
等;
  (二)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
下降等;
  (三)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五) 其他重大风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
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
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
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
             第七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
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
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
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
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
披露进展。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
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九)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 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撰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
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
终签发。
  第六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
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
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审计委员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部门与个人
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未经董事会批准, 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
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与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
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保密管理及对外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九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
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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