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
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560.0816 万股的 2.7472%。其中,首次授予 33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560.0816 万股的 2.2665%,约占本次授予
权 益 总 额 的 82.50% ; 预留 70 万股, 约占 本激励 计划公告日 公司股 本 总 额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50 元/股。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3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948 人的 7.70%,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归属。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燕麦科技、本公司、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包括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
归属条件 指
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2 年
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以 9.60 元/股的价格向 4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8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以 6.00 元/股的
价格向 1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8 月 8 日以 5.61
元/股的价格向 2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7.1524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
与正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
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
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3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948 人的 7.70%,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劳务或劳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
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14,560.0816 万股的 2.7472%。其中,首次授予 33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560.0816 万股的 2.2665%,约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82.50%;预留 7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560.0816
万股的 0.480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5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
票总数比例
(万股) 额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邝先珍 中国 财务负责人 4.8 1.2000% 0.0330%
王虹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5 1.1250% 0.0309%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合计 71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30 82.5000% 2.2665%
预留部分 70 17.5000% 0.4808%
合计 400 100% 2.74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首次授予
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15%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35%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四个归属期 20%
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15%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30%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 35%
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四个归属期 20%
留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13.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50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25.39 元,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3.17%;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24.62 元,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4.83%;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24.61 元,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4.86%;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26.61 元,本次
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73%。
(二)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
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
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其次,公司是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的
重要途径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
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3.50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
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8 年 4 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
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5 年营业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以 2022-2024 年净利润均
值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或以 2022-2024 年净利润均
值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7 年营业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或以 2022-2024 年净利润均
值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以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8 年营业
第四个归属期 2028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或以 2022-2024 年净利润均
值为基数,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
据作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有效期内
公司全部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安排与首次授
予部分一致。
(五)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相
关,部门层面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决定。公司在考核期内分年度
对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对象所属部门绩效考核合格时,该部门内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部分或全部归属。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优、良、中
和待改进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比例如下:
部门年度考评等级 优 良 中 待改进
部门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70% 0%
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拟归属限制性股票中因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结果而不
得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归属期。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安排同首次授
予部分一致。
(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 S、A、B、C 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
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S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7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部门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归属期。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部门层面绩效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
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
重要标志。采用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另一或有指标,在于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公司
增长或发展最终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
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并以达到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层面的绩效条件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
一,同时对激励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
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属部门以及激励对象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
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五)股东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并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除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
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
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
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 2025 年 8 月底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26.07 元/股(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6.07
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
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9.61%、16.68%、15.57%、15.78%(上证指数同期波动
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1.89%、1.94%、1.65%、2.11%(公司同期的年化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待测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
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股份
制性股票数量 支付费用总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部门绩效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
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7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
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对公
司相关会计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次激励
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对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仍按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
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劳务合同或聘用关系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劳
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获得公司的同意等。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部门层面绩效考核及个人绩效考核的,
其部门层面绩效考核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部门层面绩效考
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的,其部门层面绩效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部门层面绩效考核条件以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
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部门层面绩效考核条件以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
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
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生
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