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实施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安排等特殊情况,向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公允提供支持等利益转移导致实质上被占用资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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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
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必须根据公
平、合理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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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第十一条 落实定期报送、报备制度。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方变动情况表及关联交易情
况汇总表报送证监局。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
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
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并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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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
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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