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
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每年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
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处理。
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后,累计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邀请中小股东参
与投票和表决(包括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及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策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和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
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