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议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即“ESG”
)
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
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创
新与战略发展部,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执行战略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方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规划等并监督实施,评估对
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
(五)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组织完成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供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草案)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拟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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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三)公司有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收集的资料拟定战略委员会会
议提案资料,并将提案及收集的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战
略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书面、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全体
委员,如遇紧急事项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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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亦可邀请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