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 云天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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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聘标准和程序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
当占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提名委员会委
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
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届
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期期限。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提名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和业绩等基本情况、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
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邮件、短信等形
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
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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