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理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工作开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
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员工,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向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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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和报道等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
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
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订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管理制度有关信息披露规
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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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
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
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
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
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
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告知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危机善后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管理计划并实
施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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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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