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控智造: 万控智造: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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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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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
平台包括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方式,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
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
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其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
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
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
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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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
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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