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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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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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
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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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订和保
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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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的相关规定执行。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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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告。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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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出现股东权益为负
值;
  (13)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4)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5)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1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8)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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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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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应在发生行为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
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各有关部门必须按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数据;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需资料、数据的提供,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
安排,各有关部门根据安排按时完成;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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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即将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的意见。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
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做好与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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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工作,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与公司有关联的重大
事项、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联系,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公司提供应当披露的事项和
信息,公司除事后补充披露外,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传送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并提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派相关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
织的有关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其负责人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
代表代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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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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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责任
行监督。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使用网站、博客、微博、
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时应当注意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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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九章 涉及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参照制度执行。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
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子公司须遵守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
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
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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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部资
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整理交公司档案室分类专卷存档保管,文件交接时办理
移交清单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档案室交接人员签字。信息披露文件调阅
须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签字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调离工作岗
位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给予罚款处分的,由有关责任人支付罚款。依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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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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