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0 - 2025/7/31 2025/7/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5 年中期利润
分配计划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
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
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146,880,000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812,400 股后的股份 146,067,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
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6,067,600
股×0.28 元)÷146,880,000 股≈0.2785 元/股。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
本=(146,067,600 股×0)÷146,880,000 股=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785)÷(1+0)≈前收盘价格-0.278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0 - 2025/7/31 2025/7/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浙江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易凡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 0.28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
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公
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2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
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80-2820008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