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深圳瑞华泰薄
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
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的情况下,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主要股东及
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规定,实施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
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代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式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务;
(九)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十)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
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将现金存到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
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主要股东及
关联方输送利益;
(十二) 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
式。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主要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
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
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
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
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主要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
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
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主要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
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主要股东及关联方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
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独
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主要股东
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
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
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
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
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相关
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或违规担保等
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分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主要股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