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76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份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7 月 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
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 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 16 层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吕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3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86,711,6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213%,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0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891,19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15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81,931,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972%;反对3,8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214%;弃权9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3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524%;反对3,8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16%;弃权9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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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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