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8 证券简称:常熟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行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
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公司法》第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一条、《上市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 公司章程指
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引》第一条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本章程是本行的行为准则,对本行及本行 本章程是本行的行为准则,对本行及本行股
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1]197 号)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1]197 号)
《公司法》第
文批准,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 文批准,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
三十条、《上
市公司章程指
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本行目前在市场 取得金融许可证;本行目前在公司登记机关
引》第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 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代码:91320000251448088B 的《营业执 91320000251448088B 的《营业执照》,具
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公司法》第
九十六条
金为人民币 3,316,485,099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十条、第十一
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条,《上市公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司章程指引》
人。 第八条、第九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条
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若干股份,同一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 《公司法》第
种类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所持 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 三条、第四条,
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程指引》第十
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 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 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上市公司章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 程指引》第十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条
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
人员。 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本行根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副 据实际情况指定的管理人员。
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本行
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恪守信用, 第十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恪守信用,
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社 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社会
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 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繁荣
繁荣及各项事业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 及各项事业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
大经济利益。 利益。
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 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完成
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情况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
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重要内容。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承诺支持本行支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承诺支持本行支
农支小的战略定位。 农支小的战略定位。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应当
当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等 《公司法》第
同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行政 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一百四十三
件所载条款决定。 款决定。 司章程指引》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第十七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上市公司章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元。 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元。 八条
第二十四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 第二十四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
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 《上市公司章
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通股总数的 100%,每股金额为 1 元。 十条
本行现股本结构为: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本行现股本结构为: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以 第二十五条 本行、本行的分支机构、子公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司(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对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行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本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公司法》 第
除外。 一百六十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本行 司章程指引》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行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 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
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章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三条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
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 《公司法》第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一百六十二
司章程指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 第三十三条 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行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本行公 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
转让。 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 动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
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公司法》第
份)及其变动情况。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百六十条、
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上市公司章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行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程指引》第三
定: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行 十条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 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
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章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程指引》第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
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提起诉讼。 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五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
《上市公司章
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先
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二条
章、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享 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享有相应
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行的 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
相同条款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 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利,承担同种义务。 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七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等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议或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本行的会计账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簿、会计凭证; 《公司法》第
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一百一十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 程指引》第三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十四条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权利。
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
权利。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
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 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 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
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 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
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 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
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等权利。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
(一)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 (二)本行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
(二)公司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 本行剩余财产;
配本行剩余财产;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出席股东会并对特定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对 事项行使表决权;
特定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四)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本行的会计账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簿、会计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
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就以 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就以下情况,
下情况,本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遵循 本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司法》及
《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 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通知优
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 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 议,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决: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 式;
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 个会计年
本行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 个会计 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
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 有权出席股东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本章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 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
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 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
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 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
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 股,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
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本 息。
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 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行有关
《公司法》第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一百一十条、
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本行提供证
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程指引》第三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十五条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公司法》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二十六条、
民法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上市公司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程指引》第三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十六条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本行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二十七条、
《上
行表决;
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七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条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 第四十二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
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书面请求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
《上市公司章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程指引》第三
十八条
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本章程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诉讼。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董事会收到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提出诉讼。 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 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行全体股东(含优先股股 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含优先股股东)承
东)承担下列义务: 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
本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
额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 缴纳股款,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 《上市公司章
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 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 十条
有规定的除外; 除外;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不得退股; 得抽回其股本;
…… ……
第五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五十五条 本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项; 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议;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
决算方案;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五十九条、第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一百一十二
(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本行聘请、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 司章程指引》
议;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四十六条、四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下文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七条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本行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二)审议批准下文规定的担保事项 划;
(十三)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大资产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四)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产 30%的事项; (十五)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十六)审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事会议事规则; 过。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出决议;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二)本行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三)本行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
议通过。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二)本行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10%的担保;
(三)本行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
供的担保; 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险的担保行为。
资产 10%的担保;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供的担保。 责任。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
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
险的担保行为。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9 名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9 名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行股本总额的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行股本总额 1/3 时; 《上市公司章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 10%以上的 股东请求时; 十九条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议召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开时;
(六)1/2 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 (六)1/2 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
召开时; 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期
的期限自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 限自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要求日计算。 求日计算。
计算上述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 计算上述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
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七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五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
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 行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便利。
《上市公司章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条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定召集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会。
第六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根据《上市公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司章程指引》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第五十二条,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第五十九条与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十条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并。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监事(本 此条删除
行只有两名外部监事时,则为两名外部监
事一致提议召开时)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
《公司法》第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一百二十一
条,不设监事
会或监事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六十一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上市公司章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 十三条
得监事会的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 第六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消费者权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益保护委员会提出请求。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意召开临 《上市公司章
东的同意。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十四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 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消费者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权益保护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六十三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 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备案。 《上市公司章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十五条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 向证券交易所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六十四条 对于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上市公司章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十六条
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六十五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市公司章
用由本行承担。 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 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 本行提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公司法》第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百一十五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司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外。
第五十九条
六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表决并作出决议。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七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况;
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上市公司章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十二条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四)是否受过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选人应当单项提案提出。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出。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十一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根据《公司法》
为: (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第一百二十一
(一)董事候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 条,删除监事
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及薪酬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持有或合计持 相关表述。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董事会提 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
名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 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单
委员会提出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持有 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
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同一股东及其
有本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二)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 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 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
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 选人。
(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 义务。
数的三分之一。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依照法律
(二)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和监事 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
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 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 足够的了解。
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 (五)股东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
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 表决。
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名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及薪酬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换。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义务。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董
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与履
职考评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
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
以选举或更换。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上市公司章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十六条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面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第七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第七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上市公司章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十七条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票的指示等;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此条删除 《上市公司章
的意思表决。 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第七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上市公司章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定的其他地方。 十八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上市公司章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十九条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 第八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章
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十一条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公司法》第
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六十三条、
《上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市公司章程指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引》第七十二
持。监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股东会,由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 条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任委员主持。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代表主持。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举一名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主持。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主持。
续开会。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上市公司章
名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十七条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级管理人员姓名;
名; ……
……
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上市公司章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十八条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 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有效
永久,其他有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和特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上市公司章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权的 1/2 以上通过。 数通过。
十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决议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章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十一条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酬和支付方法; 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五)本行年度报告;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决议通过: 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上市公司章
(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 十二条
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额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本行最
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上市公司章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十一条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由本行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 本行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可以由高级
《上市公司章
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本行设独立董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百条
的 1/3。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 超过董事总数的 1/2。本行设独立董事,独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 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本行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职工董事是指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的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本行利益冲突,不
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一)不得侵占本行财产、挪用本行资金;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将本行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 进行交易;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类的业务; 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公司法》一
(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本行 百八十一至一
有;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百八十四条、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上市公司章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程指引》第一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百零一条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本行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
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己有;
偿责任。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
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有勤勉义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本行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上市公司章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百零二条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
业务范围; 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围;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整;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其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前提出辞呈。董事辞呈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本行提交书面辞职报
面辞呈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告,本行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本行
情况。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上市公司章
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人数或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在改选 百零四条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
《上市公司章
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有效。 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有效。
百零五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
《上市公司章
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百零六条
事可以要求本行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给他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人造成损害的,本行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上市公司章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百零八条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 整体调整至新增章节:第三节独立董事
选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
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
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 《公司法》取
设董事长 1 名。 设董事长 1 名。 消了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3 名,非 此作对应调
执行董事 10 名(含独立董事 5 名)。 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法》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十七条、第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一百二十条,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 《上市公司章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 和投资方案,并监督实施; 程指引》第一
(四)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为董事会有权
算方案; (五)制定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直接审议批准
(五)制定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公司年度财务
损方案; …… 预算方案、决
…… 算方案。
第一百三十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与三 整体调整至新增章节: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
农金融服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 员会
控制委员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金融廉洁与伦理
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
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
董事会应根据实际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和工作职责。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
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
会的组成委员中应当由独立董事占多数,
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
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
与管理的经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不应包
括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上市公司章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一十五条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召开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召开 程指引》第一
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 百一十七条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议时; 时;
…… ……
(五) 监事会提议时; (五)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议
…… 时;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上市公司章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百二十一条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传签表
传签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董事签字。 字。
《银行保险机
涉及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 涉及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
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 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
则》第五十条
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 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
动和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书面传 书面传签表决方式作出决议,且应经全体董
签表决方式作出决议,且应经全体董事 2/3 事 2/3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
选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调整位置,根
(一)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监 (一)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审计
据《公司法》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第一百二十一
条 由审计委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
员会行使监事
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 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会职权。
事; 再提名独立董事;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
《上市公司章
构、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百二十六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程指引》第一
(一)在本行或者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百二十七条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上市公司章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百二十八条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上市公司章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二十九条
(三)对本行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上市公司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 百三十条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本行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本行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本行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上市公司章
(三)被收购时,本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百三十一条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行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章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百三十二条
本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本行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本行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置审计与消
《上市公司章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
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百三十三条
新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上市公司章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
委员。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应
百三十四条
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市公司章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百三十五条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务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 程指引》第一
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 百三十六条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细则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调整位置并修订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除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委员会外,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金融廉 《上市公司章
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 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实际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和工作职责。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
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调整位置并修订 第一百五十九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金融廉洁与伦
理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但是国务
《上市公司章
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
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或
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
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章
章标题。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
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对于董事会违反规 同时接受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
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高级管理人 监督,对于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 根据《公司法》
员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 动的行为,高级管理人员有权请求审计与消 第一百二十一
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 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 员会行使监事
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 期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有 会职权。
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 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
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执行本行职务时 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挠、妨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照职权进
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执行本行职务时违
责任。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整章删除 《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一
条,不设监事
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上市公司章
报告。 中期报告。 百五十三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定进行编制。 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行的资产,不以任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行的资金,不以任何 二百一十七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条、《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五十四
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依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依次
次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息、提取 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息、提取任意
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支付优先 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支付优先股股息
股股息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 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
决定。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 备、支付优先股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后的
《上市公司章
备、支付优先股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后 税后利润,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的税后利润,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分配,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五十五条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 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前向优先股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给本行造成
股东支付股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 《公司法》第
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 二百一十四
本行的亏损。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司章程指引》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五十八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条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
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涉 (一)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涉
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宜,并应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并应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
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取
案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过
同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意。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制 (二)本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
定发表明确意见。…… 方案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 一百二十一条
(二)本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并经本行董 不设监事会或
配方案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股东会批准;本行 者监事,由审
监事会意见,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股东会审议通过制定或修订利润分配政策、 计委员会行使
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本行股东大会审 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 监事会职权
议通过制定或修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与变更的,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有 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与变更的, 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 董事同意,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调整。……
上董事同意,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对董事会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调 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和决策
整。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程序进行监督。……
配方案的调整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上市公司章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追究等。
百五十九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外披露。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行内部审计机构对本行 《上市公司章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百六十条
新增 第一百八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上市公司章
责。 程指引》第一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本行业务活动、风险管 百六十一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行根 《上市公司章
护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百六十二条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上市公司章
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百六十三条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上市公司章
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条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上市公司章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〇九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此条删除 《公司法》第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一百二十一
条,不设监事
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上市公司章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百七十五条
并不因此无效。 仅因此无效。
新增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行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行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上市公司章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百七十八条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法》第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程指引》第一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百七十九条
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本行
保。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分割。 分割。 二百二十二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条、《上市公
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司章程指引》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符合国务院证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国务院 第一百八十一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在上海证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条
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百〇三条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本行股东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二百二十四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条、《上市公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司章程指引》
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第一百八十三
保。 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条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低限额。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百〇五条 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者被撤销; 被撤销; 《公司法》第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四)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二百二十九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条、《上市公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 10%以上表决权的 司章程指引》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第一百八十八
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条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本行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新增 第二百〇六条 本行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公司法》第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二百三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程指引》第一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百八十九条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二 第二百〇七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法》第
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二百三十二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会为本行 条、《上市公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司章程指引》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第一百九十条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算。 清算义务,给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二 第二百〇八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十条规定的事由解散的,应当向银行业监 规定的事由解散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
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
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家金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后,本行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后,本行
应按照第二百二十一条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应按照第二百〇七条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应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 应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
利息等债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 等债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
算过程。 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公司法》第
下列职权: 职权:
二百三十四
(一)清理本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一)清理本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条、《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 ……
第一百九十一
(六)处理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条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国 《公司法》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二百三十五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条、《上市公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
…… 组申报其债权。 条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 《公司法》第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本行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本行财 二百三十七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条、《上市公
院申请宣告破产。 请破产清算。 司章程指引》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第一百九十四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公司法》第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二百三十九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条、《上市公
公司登记,公告本行终止。 登记,公告本行终止。 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九十五
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负 《公司法》第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百三十八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本行造成 条、《上市公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财产。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司章程指引》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行或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一百九十六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本行股本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普通股股份(含 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比例虽然不足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 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
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章
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普通股股份(含 百零二条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或表决权,或持有资
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普通股股份 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银行保险机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或表决权,或 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银行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上市公司章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
于”、“多于”不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超过”、“过
百零五条
半数”不含本数。
其他统一修订说明:
《上
订。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
州监管分局核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负
责办理与本议案相关的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并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
监管分局审批意见作适当修改。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