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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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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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限制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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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
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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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
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或者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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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
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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