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
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正式公
开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会同董事会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见附件
二),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履
行相应的申报程序。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十五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向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 所在单位 与上市公 身份证号 职务/部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 记 人
知情人姓 证券账户 信息方式 内容(注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号 /部门 司的关系 码 门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 5)
名 (注 3) 4) (注 5)
(注 2)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内容
进行登记。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于(时间)知悉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如下内幕信息:
鉴于上述信息属于公司的内幕信息,即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相关规定,本人/
本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
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