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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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
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
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公告,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 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
刊、宣传性资料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
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
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报送信息披露事项不及时、错报、漏
报、瞒报、谎报,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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