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风控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
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
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限制。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
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
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
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
报。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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