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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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具体如下: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
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
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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