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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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
等内容。
姚市永兴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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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278,637,49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61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17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8,583,08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3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7,220,57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3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559,47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6.10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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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19,417,3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756,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7714%;反对 17,722,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9561%;弃权 80,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5%。
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408,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747,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7427%;反对 17,711,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9182%; 弃权 100,220 股 ,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406,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2,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745,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7339%;反对 17,711,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9182%; 弃权 102,820 股 ,占出 席会 议中小 股东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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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446,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785,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8717%;反对 743,1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461,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21,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7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800,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9211%;反对 737,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19,529,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18,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67%。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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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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