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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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
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
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
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
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与
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在工作中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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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控股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一)
《证券法》
《审计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报
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实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审
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审计部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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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
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公司范围内公
告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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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济处理、处罚和奖励。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指导
思想,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经
营活动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通晓会计原理和操作技能,熟悉内部审计准则、
程序和技术,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考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
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
的问题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改善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
当回避。
(四)内部审计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
取的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
审计工作过程中要虚心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
洁俭朴,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设宴招待,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工作
期间不得私自到所在城市观光游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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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肩负重要使命,应当严于律己,平等待人,不
得以权谋私,违反纪律,否则,轻则调离审计工作岗位,重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
任。对于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包括晋级、职务提升等)。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制定年度审计工作
项目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个会计年度内部审计
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在每个季度开始后 15 日内制定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包括审
计部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
目。
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年度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经济活动和内部
控制进行检查和监督。
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特殊事件进行审计,包括单项效益审
计、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
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
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审计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证据须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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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
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重新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
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上报审计委员会,并经审定后,方可向被审计对象出具正
式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审计委员会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更改的决定;
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的,审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被
审计对象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或采纳审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
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
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依据,以支
持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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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审计。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与招股说明书
一致,审查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资金规划,审查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检查投资支出的合理性、效率性,有无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
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手续和
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得当,审查投资预算和实际投资的符合性,及时发现风险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七条 销售循环审计和控制。公司对销售业务应当有明确分工,接单、
批单、填单、发运、结算、对账要分别负责,内部牵制。大额订单,须经公司总
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折让、退货和坏账要
严加审核和控制。
第三十八条 应收账款业务审计和控制。对应收账款要依据凭证和记录及时
分户登记,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并定期与客户进行核对,业务员应当及时催收货
款,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货款的监控力度,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任何坏账均需审批
方可作为损失入账。
第三十九条 重大业务合同的审计和控制。公司较大的经济合同、投资协议
须报审计部备案,内审人员要对重大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作出评审建议,发现
重大风险问题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监察合同的实施履行情况。
第四十条 存货采购的控制和审计。公司采购应当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存货
材料情况制定计划报经各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作为采购依据,慎重选择供应商,对
供应商信用等级作恰当的评级,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同时要控制采购
成本和建立严格的货款支付制度,及时取得有效的合法票据。
第四十一条 成本费用的控制和审计。对有关费用的合法性、归集和分配的
合理性进行检查,是否按照公司下达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批和控制,对降低成
本费用采取的措施进行评审,对成本费用的控制进行评价。
第四十二条 工资和福利费的控制和审计。对工资发放情况和福利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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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审计,对工资制度的调整和结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评价,
对工资制度的激励效果进行评价,比较分析工资增长幅度和销售业绩、经济效益
的增长幅度。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审计和控制。检查对固定资产和低值
易耗品的划分是否合规合理,超过 2000 元的实物资产是否专门登记管理,物品
的购入是否有验收手续,折旧的计提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标准是否合乎规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关联方往来的审计和控制。检查是否正确划分与公司
或各控股公司往来的性质,并按不同性质设立应收、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
账户,检查代收代付款项是否及时转账、是否按季进行内部对账、长期挂账是否
定期上报公司处理,避免形成公司内部三角债。
第四十五条 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审计和控制。审查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和资金规划,规范筹资活动,审查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投资
支出的合理性、效率性,有无违规行为,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手续和安全保证措
施是否得当,审查投资预算和实际投资的符合性,及时发现风险问题,提出改进
意见与建议,并对投资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货币资金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和其他
货币资金的收付存状况,检查货币资金循环与其他业务循环是否畅通,检查货币
资金职务分离控制,建立货币资金预决算报告制度,检查款项收付是否符合规定,
评价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货币资金的利用效果。
第四十七条 税务业务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纳税和出口退税情况,衡量公司
及控股公司合理的税负水平,税款缴纳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提出或完善处理税务
问题,保证纳税事项合法,降低公司税收风险。
第四十八条 经营责任审计和控制。审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执
行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按公司要求进行审计,以明确经
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外担保审计和控制。审查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评估
担保风险,并提出审查意见,避免公司出现担保风险。检查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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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内
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
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忠于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泄露机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本制度行使职权时
拥有的相关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
第九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审计档案内容:
(一)审计计划及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四)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资料和文件;
(五)审计复审资料;
(六)后续审计资料;
(七)其他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档案按国家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由审计部负责保管,档案
保存期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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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相关内部控制规范良好的被审计
单位和个人,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册、会计报表、资料
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和陷害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
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审计真相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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