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02: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港通医疗”)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四川
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港通医疗调整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港通医疗如下保证:港通医疗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港通医疗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过了《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除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
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
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四川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四川港
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100,000,000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 3,956,856 股后的
股本 96,043,1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人民币(含
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96,043,144 股÷10 股×1.20 元=11,525,177.28 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由于公司本次
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约为 0.1152517 元。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 据 以 上 公 式 , 公 司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后 的 授 予 价 格 P=P0-V=10.13-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确定以 2025 年 7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后)。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7 月 2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经核查,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
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及《关于向
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梦琪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港通医疗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