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
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及相关工作实施自律管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
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
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债务关系终止的其
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
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
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
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
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
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
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流通首日披露发行
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
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
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
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
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2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
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
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的
时间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
可能影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
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
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
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
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
无偿划转、报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
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前置
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
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
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
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
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
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在披露最近
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之
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
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
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
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性条款、投资人保护
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
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至少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
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
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
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直至企业进入
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以及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交易、存续
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履职,参照《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照《中粮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露。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应对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
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
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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