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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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专职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并收集、整理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专职部门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召开
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
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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