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2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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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操作
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至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董
事,设董事长 1 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 3 至 5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 10,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研究解决公司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推
进公司法治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题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的,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五)总裁提议的事项;
  (六)公司外部因素影响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及子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现场出席、通过视频或电
话方式参加会议可以视为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一)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二)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的委托;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书面或传真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涉及关联交易的,经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
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凡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规则发生矛盾时,
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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