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洁净 公告编号:2025-078
转债代码:123251 转债简称:华医转债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华康洁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
本的51.7495%。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9,2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5,600,000股,
其 中 : 无 流 通 限 制 及 锁 定 安 排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23,261,838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0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5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券简称“华医转债”,债券代码“123251”,并于2025年6月27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5年7
月14日,“华医转债”累计转股1,018股,合计新增股本1,018股。
除上述情况导致股本数量变动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未发生因
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等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2025年7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105,601,01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原锁定期为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红利人民币 1.00 元
(含税),除权除息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 39.20 元/股),触发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承
诺的履行条件。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锁定期延长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4,64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495%。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3名,其中自然人股东2名,境内机构股东1名,分别为谭
平涛、胡小艳、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做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
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
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
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人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
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
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1)本单位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两年内,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
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单位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单位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
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
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按照本人
最低应增持金额减去本人已实际用于增持股票金额(如有)的差额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签署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履行承诺时止。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赔
偿金额按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为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
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
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
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护投资者权益;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减持所得现金由公司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公司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单位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者权益;
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减持所得现金由公司直
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因;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包括其全资或
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下同)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中国境内外公司或其他经济
组织、受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
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所从事的业务
与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
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
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不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减少并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的关联
交易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或资产,不以任
何理由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对公司作出赔偿。
(1)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不为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将减少并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的
关联交易时,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或资产,不
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对公司作出赔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
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限售股类 限售股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备注
别 数量(股) 股数量(股)
谭平涛 46,708,990 44.2316% 46,708,990 注1
首次公
开发行 胡小艳 3,123,650 2.9580% 3,123,650 注2
前限售
股份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54,648,000 51.7495% 54,648,000 -
上述股东中,谭平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小艳女士是谭平涛先生的配偶,是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胡小艳女士为其执行事
务合伙人,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注1:谭平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其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谭平涛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6,708,990股,其中12,000,000股处
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2:胡小艳女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23,650股,其中3,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
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4,648,000 51.7495% -19,616,258 35,031,742 33.1737%
其中:高管锁定股 +35,031,742 35,031,742 33.1737%
首发前限售股 54,648,000 51.7495% -54,648,000 0 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953,018 48.2505% +19,616,258 70,569,276 66.8263%
三、总股本 105,601,018 100.0000% _ 105,601,018 100.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5年7月1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
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
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
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康洁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