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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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董事会议事规则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立达信物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3~4 名为独立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均须提交董事会审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所有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均须提交董事会审批,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的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的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二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
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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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 批准决定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及需由董事长审批的事项以
外的交易事项;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两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的通知时限。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等相
关人员,并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议事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及拟议事项;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负责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
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都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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