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股东会议事规则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订本《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
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
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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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八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
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
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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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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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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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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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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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境内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会
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
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的顺序进行,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
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报告,要求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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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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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说明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遵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五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四条 董事的提名
(一)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
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董事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
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第五十五条 董事的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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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罢免董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的决议无效。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议事规则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
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二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会议事规则
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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