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18:07: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立
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
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
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人、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
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金;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
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
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
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立达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