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18: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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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 年 7 月 7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14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
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 5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晟宇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 份 152,572,633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50,928,45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6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1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44,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151,575,39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63%;
   反对:983,4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445%;
   弃权:13,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51,545,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268%;
  反对:1,013,1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640%;
  弃权:13,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51,515,3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070%;
  反对:1,024,6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715%;
  弃权:32,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51,523,2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121%;
  反对:1,027,8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736%;
  弃权:21,5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
  同意:151,522,99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120%;
  反对:1,035,8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788%;
  弃权:13,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表决结果:
  同意:151,500,29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971%;
  反对:1,055,5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918%;
  弃权:16,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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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1,573,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53%;
  反对:984,9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455%;
  弃权:13,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表决结果:
  同意:151,554,1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324%;
  反对:1,004,6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584%;
  弃权:13,8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表决结果:
  同意:151,550,0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297%;
  反对:989,9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488%;
  弃权:32,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表决结果:
  同意:151,552,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314%;
  反对:998,4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544%;
  弃权:21,5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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