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
基本制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检查审计结果落实等
事项。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召集有关专业人员组
成内部审计小组对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审计。
审计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
与审计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应的专业技能,熟
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
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应当
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与被审计事项主要负责人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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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审计事项的检举人,主要证明人的;
(三)其亲属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性的。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小组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工作职责包括并不限于:
(一)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流程、计划、
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评价。包括对公司
及子公司财务收支、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自我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专项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产项目等主要
经营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五)其它审计: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
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积极宣传贯彻审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
度,通过监督检查逐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制定有关规则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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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
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制度、文件、会议记录(纪要)
、经济合同等资料;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及相关数
据的查询权限,对相关的电子信息和资料进行检查、复制;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审计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
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予以暂时
封存;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依据公司相关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下达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
调整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根据确定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事项,在充分了解
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的前提下,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方式、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及计划工作时间;
(四)审计小组名单及其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
(五)编制日期、审计人员签名。审计实施方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人员负责实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在获得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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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审计承诺书并取得审
计文书发送回执,特殊情况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
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实施审计时,应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情况;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调
查、函证、谈话、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向有关部门单位和
个人进行查询了解,取得证明材料,做好审计记录;在对审计证据、审计记录
进行研究和筛选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要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的编制要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要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
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小组提出
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对被审计
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做出说明,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
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正式下文,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审计委员
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
计划的一部分,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意见与建
议是否整改或执行。进行后续审计时,应编制后续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后
应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审
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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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
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与财务、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
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
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由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控制与外部评
价三个方面管控。
督导是内部审计小组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内部审计人员
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小组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通过适当的手段对
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内部审计小组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
目自我质量控制。
外部评价是由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
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审
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
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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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
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主要包括: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小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委
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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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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