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9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 号)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82,987,55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9,999,977.0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到账,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24 号)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
的下属公司及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经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近
日,公司及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余额
新能源汽车动力与
四川锂源新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料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规模化生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3:四川锂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以下合称“甲
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专户仅用于甲方 新能源汽车动力与储能电池正极材料规模化生产项目 等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