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我爱我家 公告编号:2025-027 号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及审批情况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和 2025 年 5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暨 2024 年度
董事会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债务融资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不超过 40 亿元
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计额度不超过
元。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
百大家电”)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0,000 万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安排经营管理
层根据各子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按步骤实施其所需的融资担保额度,并在符合
规定的被担保方之间进行调剂分配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及授
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和 2025 年 5 月 1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2025-010 号)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8 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昆百大家电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南屏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申请贷款额度人民币 2,800
万元整,并已获得批复,授信有效期为 12 个月。在上述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
需求,昆百大家电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与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签订了《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999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为了保证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债权的实
现,公司于同日与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昆百大家
电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
大商业”)及全资子公司昆明百大集团野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
鸭湖房地产公司”)于同日与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为昆百大家电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担保发生后,公司对昆百大家电提供的实际担
保金额未超过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累计担保
担保 被担保方 本次担保进 本次担保进
经审批的 本次担保 额占上市 剩余可用担
被担保 方持 最近一期 展前的担保 展后的担保 是否关联
担保方 担保额度 金额 公司最近 保额度
方 股比 资产负债 余额(万 余额(万 担保
(万元) (万元) 一期净资 (万元)
例 率 元) 元)
产比例
昆百大
本公司 100% 69.99% 20,000.00 7,866.54 2,800.00 10,666.54 1.14% 否 9,333.46
家电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旧金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
零配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
眼镜);日用电器修理;物业管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珠宝首饰制造;
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万元。
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又称“保证人”)、昆百大商业及野鸭湖房地产公司(以下又称
“抵押人”
)分别与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以下又称“债权人/抵押权人”
)签订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7 月 21 日至
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昆百大家电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以下又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
时是否已经到期。
(2)昆百大商业与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
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7 月 21 日至 2028 年 7 月 21 日期间(包括该
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3,318 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依据
与昆百大家电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以下又称“主合同”)而享
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
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3)野鸭湖房地产公司与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中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7 月 21 日至 2028 年 7 月 21 日期间(包
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4,267 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
依据与昆百大家电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以下又称“主合同”)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
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上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抵押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
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大新都会商业中心 4-5 层 197 宗房产;野鸭湖房地产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呈
贡区百大新都会商业中心 4-5 层 52 宗房产。
章之日起生效;上述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抵押人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权人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本公司为支持昆百大家电筹措资金开展业务而提供的担保,
有利于支持和促进其业务可持续发展。被担保公司昆百大家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对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
方面综合分析,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且提供担保所取得的融资全部用于
经营,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均
已取得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上述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
余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84,590.42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67%,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74,588.2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8.60%。上述担保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