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 亿阳信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2 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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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亿阳信通                                                                                                         公司治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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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亿阳信通                            公司治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信息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
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监会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可能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述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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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方式
  公司须予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
报告,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须经上交所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
网站上发布。
  公司在其他网站及报刊上登载定期报告的时间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站及报刊上登载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
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
报告。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并公开披露半年度
报告。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
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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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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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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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下
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和净资产等。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
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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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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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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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二节 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在上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
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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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内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
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本办法所规
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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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办法第二章和第
三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上交所认为有必要披
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
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
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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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
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
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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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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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
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
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
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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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
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
  第四十五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关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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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
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
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
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其 他
  第五十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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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
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
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
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
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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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
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
报送上交所备案,同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
取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
项”)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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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出现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
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以及对
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之前,公司应当每
月披露进展情况;
  (四)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院裁
定的主要内容、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
务的责任人情况;
  (五)重整计划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整投资人的产
生机制、基本情况以及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事项;重整投资人拟取得公司股份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取得股份的对价、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股份锁定安排等相
关事项;
  (六)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债权人会议通知、会议议案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应当于债权人会议
召开15日前披露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涉及财产变价方案及经营
方案,达到本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公司或
者管理人应当就相关方案单独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方案的具体情况;
  (七)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发出出资人组会议通知时单独披露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并充分说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范围、内容、除权(息)处理原
则、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事项;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表决结果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
裁定内容,并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全文。如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与前次披露
内容存在差异,应当说明差异内容及原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批准的,
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裁定内容及未获批准的原因,并充分提示因被法院
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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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重整计
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主要影响、管
理人监督报告和法院裁定内容;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责任归属、后续安排等相关情况,并充分提示因被法院
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十)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持有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
  (十一)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
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
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 内部重大信息报送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
事项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
任。
  第六十条 建立公司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信息对外发布
前轮阅制度,所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必须经过公司证券事务部程序性审核后,
方可对外披露。
  第六十一条 需要董事长签字审核或根据第三方要求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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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签字的事项,在该事项准备阶段、董事长签字审核前,第一时间报公司证券
事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本条涉及董事
长签字的具体事项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对外担
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资金审批事项。
  第六十二条 应报送的内部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本条所述内部重大信息事项的报送时间,为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及时报送,
条款本身对报送时间有规定的除外。
  为保证内部重大信息事项的及时报送,公司应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运
用技术手段和不断完善的各项业务流程,实现信息的畅通流转。
  (1)所有个人诉讼事项;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生股份质押行为;
  (3)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的兼职情形;
  (4)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的情
形;
  (5)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根据《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行为;
  (6)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行为。
  (1)公司正在执行和即将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经营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
等;
  (3)重大荣誉及惩处记录(重大是指省、部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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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对外宣传资料;
  (5)公司发布的文件及外来文件;
  (6)公司网站信息公布,在信息发布前报送证券事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核。
  (1)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人事变动及其薪酬情况和公
司董事会保持及时沟通;
  (2)公司员工构成情况,包括员工总人数及分布情况,员工学历结构、年龄
结构、专业结构、技术职称结构等相关情况的统计信息;
  (3)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情况。
  (1)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
  (2)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2.1)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
  (2.2)按月报送正在执行的所有借款合同清单及累计借款总额;
  (2.3)所有对外担保合同,包括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在对外提供担
保前应根据报送格式文本报送拟提供担保的情况;
  (2.4)按季度报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
  (2.5)公司各项工商登记事宜,包括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住所、名称、
注册资本、股东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2.6)其他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
  (1)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报送完整案宗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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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法律事务部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报送完整案宗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决书;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报送完整案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受理(应诉)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决书;
  (2)所有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按月提供诉讼事项清单。
  (1)公司收购兼并及合作项目;
  (2)公司再融资业务。
  (1)公司及子公司企业资质相关事项,包括资质升级、新增及其他变更申请
等;
  (2)公司网站相关事项,包括域名变更等;
  (3)公司申请的知识产权事项,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
  (4)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及其合同附件资料;
  (2)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节 信息报送及传递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体系、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及时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各体系、各部门内
部指定信息联络专员就上述事宜与证券事务部保持信息的持续沟通,配合证券事
务部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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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信息联络专员负责信息的报送及与证券事务部的日常沟通事宜。
  第六十四条 为更方便快捷开展持续信息沟通工作,各体系、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应指定专门电子邮箱(领导或者秘书的电子邮箱)作为与公司证券事务部
沟通的邮箱。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报送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拟订的信息报送格式文本定期不
定期(分临时报送及定期报送)报送至证券事务部,报送书面文本的同时应提供
所载信息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本。未有提供文本报送格式的,按照证券事务部
对信息报送事项的具体要求和临时报送格式提供相应信息,信息披露联络专门人
员及各体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在信息报送资料上书面签字有效。
无法按照要求填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公司总裁或董事长签字有效。
  第六十六条 信息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执行情况由证券事务部根据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进行评定,评定情况直接计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员工
绩效考核。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报送文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历史档案资料,原件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负责留存,作为唯一有效的信息披露责任认定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事
件内部免责事实依据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事项以公司各体系、各部门职能设置为主
要分类标准。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编制定
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1)公司董事长及总裁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2)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计划提供相关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
会秘书;
  (3)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裁办公会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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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修订;
  (4)证券事务部负责将修订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5)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6)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7)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8)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报送上交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七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本
办法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
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一)涉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
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2)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
露事项的议案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3)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
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个交易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
  (4)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5)将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临时报告提交上交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达到本办法
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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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各体系、各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在第
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材料;
   (2)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公告,并提交董事长审查;
   (3)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交所经核准后公告。
  第七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办法规定
的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该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
签字;
   (2)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审查;
   (3)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
   (4)需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5)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交所经核准后公告。
  第七十二条 除发布相关业务信息外,其他准备以公司名义载于公共传播媒体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广告、宣传、报道等),须先交有关领导和
董事会秘书审阅,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
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
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由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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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外界采访、调研的人员本公司有权力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和采访调研目
的。凡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及不能配合公司完成书面记录者,
公司将有权拒绝接待。
  第七十四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
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
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
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
的不正确资料而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
析师;若公司认为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
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
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
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
度一致。
  第七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接待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
   公司建立固定的投资者接待日,固定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星期一(年报披露前
的一个月除外)下午2:00-4:00为投资者接待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
该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在投资者接待时间内集中接待投资者现场、电话、网络等
方式的调研。
   公司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新闻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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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
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责任。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八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应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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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八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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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七)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
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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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办法所规定信
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为唯一授权人,除非得到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其发言内容亦不具有任何
法律效力,但需自行承担或有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32 -
亿阳信通                            公司治理文件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或因
其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罚则
  第九十三条 各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证券事务部要求及时、完
整、真实地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事件信息资料,因滞后、缺省、虚假提供造成证券
事务部未能有效获取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按影
响程度分别可对事件归口部门负责人、部门信息传递专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记大过、开除及罚款的处分。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要求提供的,应在第
一时间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主管领导签字批复。
  第九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有信息搜集的义务,本办法未能规定的其他重大事
件需要各部门提供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函告事件归口部门。未及时告知
造成信息延误的,对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具体事件负责人给以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及罚款处分。
   第九十五条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利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兼处以罚款等处分。
  第九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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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其他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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