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及审议程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工
作经历、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充分审查,提名过程中,公司及时向我们提供了候选
人详细简历、提名程序说明等材料,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保障了我们
的知情权和表决权,整个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通过查阅候选人资料,核查其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核查,所有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其中,独
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决策能力,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候选
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审议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佘利文、赵亚青、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