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长芯博创 公告编号:2025-049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 2021 年激励计
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 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激励
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
(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条
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条
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
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
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条件成
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实施完成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以剔除已
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291,100,4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
根据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现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P=P0-V=(20.26-0.08)=20.18 元/份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P=P0-V=(21.10-0.08)=21.02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0.18 元/份,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02 元/份。
根据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现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
体如下:
派息:P=P0-V=(13.21-0.08)=13.13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调整后,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 2024 年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2021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激励
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价
格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方法
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