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楚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38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0,093,5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2〕69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60,28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0,373,500 股,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51,610,740 64.2136%
高管锁定股 616,980 0.7676%
首发前限售股 50,993,760 63.446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762,760 35.7864%
三、总股本 80,373,500 100.0000%
公司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
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第 1 页/共 8 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陈步东、徐时永、吴意波、杭州元一投资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一投资”)、杭州楚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楚一投资”)、陈晓东、钱纯波。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如下: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类型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陈步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东、吴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
股份
意波、 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
限售
徐时 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
承诺
永、陈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晓东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第 2 页/共 8 页
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
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
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
元一投 股份 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资、楚 限售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投资 承诺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
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
股份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钱纯波 限售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承诺 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
第 3 页/共 8 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
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
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
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
陈步 股份
作相应调整);
东、吴 减持
意波 承诺
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股份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徐时永 减持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
承诺 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 4 页/共 8 页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
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
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元一投 股份
资、楚 减持
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一投资 承诺
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
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第 5 页/共 8 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全称 市流通股份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量(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兼总经理注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司董事、副总经理注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注 3
杭州元一投资咨
限合伙)
杭州楚一投资咨
限合伙)
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因董事会换届选举不
再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
务注 4
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注 5
合 计 50,993,760 50,993,760 17,820,400 -
注 1:陈步东先生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4,948,588 股。
注 2:徐时永先生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2,864,972 股。
注 3:吴意波女士为现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1,782,040 股。
注 4:陈晓东先生曾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因董事会换届选举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届满离任,不再担
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0 股。离任满 6 个月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
注 5:钱纯波先生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第 6 页/共 8 页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548,320 股。
注 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
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个人对
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
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份数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1,610,740 64.2136% -17,820,400 33,790,340 42.0416%
其中:高管锁定股 616,980 0.7676% 33,173,360 33,790,340 42.0416%
首发前限售股 50,993,760 63.4460% -50,993,760 - 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762,760 35.7864% 17,820,400 46,583,160 57.9584%
三、总股本 80,373,500 100.0000% - 80,373,50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楚环科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楚环科技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楚环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楚环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第 7 页/共 8 页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王元龙 包静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