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责、规范审计程
序、拓展审计功能、提升审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推进新时代
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国资委《关于
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
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
制企业(以下统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
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集团公司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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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成立集团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督促落
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重
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集
团公司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公
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集团公司党委、董事
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构建集中统
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集团公司统领审计
规划、审计标准、资源调配和成果共享,形成“上审下”的内
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应及时
向本级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集团公司应当按照省审计厅内部审计资料备案有
关规定,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统计后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归口部门为审计部,配
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在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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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及配套细则,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牵头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等对集团公司开展的各类审
计工作。
(四)协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督促、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对集团公司内
部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审核整改方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监督、检查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六)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权属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
的要求,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
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尚不具
备条件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属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审计人
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各权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
本级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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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内部审计职
业形象;
(三)掌握会计、财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
定的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内部的管
理制度,了解集团公司和权属企业主要业务流程;
(五)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
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
员应遵循: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要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
遵从职业道德准则和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独立开展审计监督、
检查评价等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在日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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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
获得信息系统相关权限,以便日常登陆、查询企业的业务、财
务系统,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
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三)召开、参与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
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
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批准,予
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集团公司予以终止;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
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监督以及
职能部门监督联动,共同推动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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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追责问责、协同联动机制,构建内部大监督体系,提升
监督质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继
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须
的经费及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等所需费用,应列入企
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塑造审计人员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职业精神,
培养审计人员能查能说能写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与业务部门
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机制,打通审计人员晋升通道。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相关决策部署情况
进行审计;
(二)对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经营计
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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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历次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十)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对权属企业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一次;加大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大额
资金使用和重要子企业以及高风险业务的审计频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战略规划、投资目标、投资
计划开展常态化审计;对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当年发生严重亏
损等重大风险项目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资监管要求、风险状况、管
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企
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计立项、审前准
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归档五个阶段。
(一)审计立项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年度审计计划
和党组织工作安排开展审计立项。审计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
审计的对象、目的、内容、期间和要求等,采取的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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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对于临时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按照集
团公司要求开展。
(二)审前准备阶段。审前准备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成立审计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定方案、下达审计
通知、审计公示等。
机构确定,负责审计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可
抽调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或权属企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可
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协助完成审计任务。
围、内容和重点,合理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充分履行职责,按照审
计方案和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
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
建议。
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
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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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机制,由审计组主审审核,审计组组长复核,以保证审计
工作质量。
计取证单,发送至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被审计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
回复,如有不同意见需提供支持性材料,逾期未回复视为确认
无意见。
(四)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应收
集、汇总相关审计资料,撰写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等结论性文
件。
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在接到审计报告后 10 日内书
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可结合反馈意
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
集团公司相关程序审批。
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五)审计归档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并安排专人负
责保管。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应当履行档案管理的相关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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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坚持走科技强审之路,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增强运用大数据技术核查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方式转变,发挥大数据审计的引领作用,
构建“业审融合”数字化审计新模式。
第六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是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
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应改尽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原则,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明确责任时限,细化
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一般按照制定
整改方案、组织整改落实、整改结果报告等程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时间内,制定
审计整改方案、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整改方案应明确工作总体
安排、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对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责任单位和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对内部审计
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实施清单式、动态化管理,根据实际
整改情况对照整改要求与措施进行逐一对账销号,对暂未达到
整改要求的事项持续开展跟踪直至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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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将审
计整改结果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指导、督促
和监督检查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
改落实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适时组织审计整改情况“回头
看”,需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的,内部审
计机构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
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可进行约
谈。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应当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勤勉尽责,致使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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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发现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三)泄漏审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四)擅自对外披露审计中的工作秘密;
(五)违规报销费用及滥用职权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
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及不适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各
级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
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问题明显应立行整改,无故拖延不整改;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报复审计人员;
(六)其他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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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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