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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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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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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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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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施行。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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