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促进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
制,切实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其他相关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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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
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的沟通协调,公司各相
关部门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有关部门应给
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和整改。审计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应跟踪落实和整改的情况,
并向审计委员会做专项汇报,落实和整改情况应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节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要求公司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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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更正情况。沟通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
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前与会计师
事务所沟通,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和发生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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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
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
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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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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