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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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
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5 年 7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张玉萍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5年7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2025年7月21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七)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480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7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85 名激励对象 55.480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
易日,为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480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7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
授予 85 名激励对象 55.480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及授予对象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