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麟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1 18: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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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
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下午 2:00 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 1918 号召开,由
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 为本次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9:25 ,
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05,101 股,占公司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在认定上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考虑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持有的自身的股份无表决权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
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
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议案 1.《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01《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王仓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02《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胡晶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议案 4.03《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议案 4.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4.05《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4.06《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1.01 与议案 1.02 为议案 1 的子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4.01、议案 4.02、议案 4.03、议案 4.04、议案 4.05 与议案 4.06 为议案 4 的
子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所有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1、议案 1.02 为累积投票议案,本次为等额选举,且选举对象获得
票数均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议案 4.03、议案 4.04、议案 4.05 及议案 4.06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议案 2、议案 3、议案 4.01 及议案 4.0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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