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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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董事经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连任,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连
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
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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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
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
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继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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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
同业竞争承诺、增持计划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
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
手段追责追偿。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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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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