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 中航重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0 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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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修订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
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建立。董事会负责制度的有效
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网站。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以及上
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贵州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自愿性公告
 第二十八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
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节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相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标等项目信息;
 (三)新产品等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
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
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
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应填写信息
披露审查表(见附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后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其向上交所咨询。
填写信息披露审查表(见附件),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发。
   第四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文件后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
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
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
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的建立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等国家指定报
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查表
 公告名单
 经办部门                    经办人
               审 批 意 见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规划发展/证券资
 本部审核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领导
  审核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主管领导
  审查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查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总经理
  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可附附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可附附件)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保密办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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