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 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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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5-07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01,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
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近日收到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25)沪0101
民初2138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二:沈家桢
  被告三:冯蕾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信会师约字(2025)第 ZA2802 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信会师约字(2025)第
ZA2803 号《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 2024 年财务报表及
年财务报表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2832 号《审计报告》,就原告 2024 年
部控制审计报告》。两份报告对原告 2024 年财务报表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均为无法表示意见,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
会计师均为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
  原告认为,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为原告提供审计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作为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
会计师,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审慎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在
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三被告未遵守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
上草率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内容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以上各项共计3,801,000.00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
张公司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
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
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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