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健康稳定发展,
控制公司融资风险,
规范公司融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湖北兴福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向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
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融资行为,子公司的融资行为纳入
公司的统一决策管理。
第二章 融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债务融资的,
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
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提供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他授权代表处理融资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具体融资管理事宜。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
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
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
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
拟定公司年度融资方案
(包括融资额度、
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
,
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会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
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财务部根据年度融资方案,
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
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若需)
,负责组织实施股权融资和发
行债券的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章 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控审计部具有对融资活动的
监督检查权。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控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融
资项目涉及的下列内容进行监督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
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四条 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及
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或纠正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予
以改进和完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
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融资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
进行检查。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
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
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时,
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