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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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长城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主
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
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选择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制定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针对本工作制度第七条第二款,审查意见应包含向董
事会提出的建议;针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查意见还应包含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六)从经上述(五)资格审查后的初选人员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相关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委员会应立即向董事会提议对本
工作制度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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