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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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
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和推
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宣亚国际
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选
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
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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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予以记录。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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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
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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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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