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
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
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
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
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
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子公司除外等);
(三)公司拟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条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的,适用该款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八)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面事件。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九)其他重大事项: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
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
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法
人治理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
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
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
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各部门或公
司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及重大投资、
重大交易计划方案实施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的审批
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
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
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
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
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
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
理方式。认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报董事长审定后公告;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证券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
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
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
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均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保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