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19: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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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4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两名以上。
第5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
      分之一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6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7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4 条至第 6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8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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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
       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
       并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决
       定;
       (2)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
       评估,报董事会批准;
       (3)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5)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明确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8)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10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
       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
       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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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1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
       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
       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
       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 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4) 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5)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1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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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期。
第1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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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2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
       会申请回避:
       (1) 委员本人被建议考核的;
       (2)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考核的;
       (3)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26条   出现上述情况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该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
       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
       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
       决议事项通过决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
       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2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
       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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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30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1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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